新兴铸管乌鲁木齐矿业投资有限公司51%股权及相关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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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5-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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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铸管新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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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引荐人脉可引荐人脉53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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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招中标信息历史招中标信息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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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转让方名称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转让比例 挂牌价格 挂牌期间 挂牌日期 交易方式 重要信息披露 受让方资格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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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管乌鲁****点击查看公司51%股权及相关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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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20,500万元 人民币
20
2025-07-29
网络竞价
1、本项目转让底价为人民币20,500.00万元,其中,**铸管乌鲁****点击查看公司51%股权转让底价为人民币7373.376434万元,****点击查看对标的企业13126.623566万元债权转让底价为人民币13126.623566万元。若本项目形成竞价,则成交价格的增值部分为股权部分的溢价。 2、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3、《资产评估报告》中“特别事项说明”内容详见公告附件。 4、其他披露内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北交所备查文件。 5、2025年7月21日,**铸管乌鲁****点击查看公司收到**维吾尔****点击查看人民法院送达的“(2025)新0121民初656号”《民事判决书》,****点击查看交易所备查文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情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以到账时间为准)支付1,025.00万元人民币的交易保证金至****点击查看指定账户,未交纳和逾期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2.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如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1)如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2)如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将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交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交所将在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原额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被全部扣除,若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转让方有权向意向受让方进一步追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或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的。 4、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内有权利和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标的企业状况。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公告及所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置于****点击查看的备查文件全部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之内容,承担全部相关风险。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为由主张任何抗辩、发生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由受让方承担全部相关经济责任与法律风险。 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本方同意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2)本方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交纳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3)本方同意在北交所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点击查看银行账户; (4)本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企业所涉及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报告和文件所披露的内容,以及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承担所有相关风险;不因股权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对转让方和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 (5)本方知悉并同意如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6)本方保证用于购买产权交易标的的资金来源合法,且使用该等资金受让产权交易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6、本项目不接受意向受让方组成联合体参与受让,也不得采用信托委托方式受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