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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新街原嘉化厂片区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改造项目EPC总承包补遗文件(一)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华新街原嘉化厂片区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改造项目EPC总承包”招标文件作出如下补遗:
一、现将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9款第(3)条和招标文件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14.3.2.2.2 款第(3)条中“支付至工程审定金额的 97%”修改为:“支付至工程审定金额(相关部门审定金额)的 97%”。
二、现将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9款第(5)条和招标文件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14.3.2.2.2 款第(5)条“如承包人未及时缴纳临时用水、用电费,则发包人有权在下一次进度款支付时予以扣除”修改为:“如承包人未及时缴纳临时用水、用电费等费用,则发包人有权在下一次进度款支付时予以扣除”。
三、现将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9款第(6)条和招标文件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14.3.2.2.2 款第(6)条“工验收后支付75%进度款时扣除累计完成工程量总金额的1%(若超过200000元,则按200000元扣除),作为用水用电费保证金,并在项目完成移交后予以支付”修改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80%进度款时扣除累计完成工程量总金额的1%(若超过200000元,则按200000元扣除),作为用水用电费保证金,并在项目完成移交后予以支付”。
四、现对本项目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21.3其它”中补充以下内容:
(5)逾期办理或不配合办理竣工结算的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承包人放弃与发包人共同办理竣工结算的权利,发包人有权**跟审单位、监理人根据有效资料共同确定竣工结算金额。
①承包人逾期未报送竣工结算资料,亦未获得发包人批准延期报送,经发包人两次书面催告仍未在限期内报送的;
②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提出的审核意见后,未在限期内按监理人或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和(或)修改竣工结算资料,亦未获得发包人批准延期报送,经发包人两次书面催告仍未在限期内报送的;
③承包人不配合发包人、跟审单位、监理人、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办理竣工结算的,经发包人两次书面函告仍未改正的。
④ / 。
发包人在竣工结算定案表确定后 28 天内,以书面函件形式将竣工结算定案表函告承包人,该定案表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视为承包人认可定案表金额及内容。发包人采取直接送达的,承包人指定收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若发包人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可向本合同约定的文件接收地址或承包人注册地址进行邮寄;若承包人拒绝签收的,视为已经送达,以该书面函件载明的寄出日期或发包人工作人员将文件送达承包人办公地点之日为送达之日。
注:已发出的招标文件、疑问回复与本补遗文件有冲突的地方,均以本补遗文件为准。请各潜在投标人自行在网上下载本项目疑问回复、补遗文件等相关内容,不管下载与否,均视为投标人已知晓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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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