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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疑 人: 石****点击查看公司
地 址: **省**市**县**镇碧桂园**城15号楼101
法定代表人: 窦瑞娜
委托代理人: / 电话: 190****点击查看2263
我公司于2024年11月26日收到石****点击查看公司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关于****点击查看教学设备、学生架床、课桌椅、功能室设备采购(编号:****点击查看)的《质疑函》,我公司高度重视,立即将该质疑函报送采购单位****点击查看****点击查看公司提出的问题进行认真核实,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中标单位所提供的产品制造商数据信息存在虚假情况,属于《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事实依据:中标单位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护眼灯制造商为****点击查看,查询制造商发现**立达信数字教****点击查看公司为立达信****点击查看公司,立达信****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公司,2023年度报告显示期末在职员工合计 8840人,合并营业收入668112.4843万元,比对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和《民法典》《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等有关规定,企业划型时,****点击查看公司等分支机构、****点击查看公司的相关指标数据纳入合并计算。判定立达信****点击查看公司为大型企业,****点击查看作为大型企业的分支机构,不符合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政策要求,中标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质疑事项回复:经与该项目1分标被质疑供应商“****点击查看**公司”核实,该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护眼灯”制造商为****点击查看的从业人员240人,营业收入40697.2万元,资产总额20898.5万元,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号)》“四、各行业划分标准为:(二) 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该制造商属于小型企业,且“****点击查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可以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采购政策上符合招标文件的资格要求,企业控股关系主要反映的是企业之间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关系,而并非决定企业规模类型的因素,因此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及《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号)》“四、各行业划分标准为:(二) 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等规定。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贵公司如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点击查看公司对本项目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公司并将有****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备案。
此答复函在网上公开后视同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均已接收此函。
特此复函
****点击查看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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