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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的关于****点击查看理科教学仪器设备项目(项目编号:****点击查看)的质疑函,我公司于2025年8月12日收悉。****点击查看公司提出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中标供应商****点击查看所提供产品的制造商无强制性认证证书,无强制性产品生产资质,利用虚构《中小企业声明函》,以谋取中标结果。
质疑事项答复:
1、质疑人认为本项目采购的教学电源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而制造商**市****点击查看公司无相关认证及资质。而然,本项目采购的教学电源的技术参数为交流输出 2V-12V(5A)、直流输出 1.5V-12V(2A),且不连接 220V 电压,其最大输出电压远低于国家规定的 36VAC 危险电压阈值。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 年修订)》,目录中 “电源(0807、0907)” 特指音视频设备、信息技术设备、电信终端设备配套的电源适配器、充电器等,“移动电源(0914)” 特指充电宝、便携式储能电源等。显然,本项目教学电源的参数和用途均不在上述强制认证目录范围内,不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对象,因此无需取得 CCC 认证证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的适用前提是产品属于国家规定的相关强制认证产品,由于本项目采购的教学电源不在此列,质疑人援引该条款主张制造商 “无资质”,既缺乏事实基础,法律适用也不成立。
2、质疑人指控中标供应商****点击查看利用虚构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谋取中标结果,这一主张并无事实依据。中标供应商****点击查看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关于制造商**市****点击查看公司的行业类别、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及资产总额等信息,均与该企业的实际情况完全一致,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 “小型企业” 的界定标准。
3、质疑人在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声明函内容存在虚假的情况下,仅凭主观推测就指控 “虚构”,这显然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及《****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关于 “提供虚假材料” 的认定要件。
综上所述,质疑人提出的两项质疑事项,均因对产品属性的误判、对法规适用范围的误解及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如贵公司认为本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点击查看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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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