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人(含牵头人及联合体成员)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同时具有承接本项目所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下资质: (1)工程勘察资质:投标人应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和工程测量)乙级(或以上)资质; (2)工程设计资质:投标人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甲级资质。 2.①拟投入本项目的设计负责人须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执业资格证书,联合体投标的须是联合体牵头方员工;②拟投入本项目的勘察负责人须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证书。 3.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如为联合体投标的,应为所有成员及其法定代表人)、拟任勘察负责人、设计负责人近三年来没有行贿犯罪档案记录(提供招标公告发布之后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查询结果)。 4.投标人没有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提供招标公告发布之后在“信用中国”网站的查询结果)。 5.**省以外的企业及其人员须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并通过数据规范检查的网页截图。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工程投标。 7.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成员总数不得超过2个(含联合体牵头方),且须以具备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为联合体牵头方。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联合体牵头方代表联合体各方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但联合体其他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