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政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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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投标单位:
本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答疑)及补充,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本修改、澄清(答疑)及补充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为充分竞争,本次招标要求拟适度调整,具体如下:
一、本项目资格条件: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自2020年7月1日以来,投标人承接过单个项目合同桩长工程量达到20万米以上的施工业绩(时间以专业分包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现调整为要求投标人自2020年7月1日以来,投标人承接过单个项目合同桩长工程量达到5万米以上的施工业绩(时间以专业分包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业绩证明材料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3.3业绩证明文件要求。
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3.3业绩证明文件要求调整为:
(1)业绩证明材料应提供施工合同。
(2)业绩中的建设规模和特征需从施工合同中得到明确体现,或者提供其他第三方证明材料,否则该业绩证明不予认可。
(3)业绩证明时间以专业分包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三、招标文件中其他事项保持不变。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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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点击查看
2025年0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