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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相关规定,****点击查看机关对****点击查看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点击查看公司
2、地址:**市**区春江街道大桥南路166-45号
二、基本情况
2024年**县县级应急救灾物资采购(标项二)二次(项目编号:****点击查看)于2024年8月14日上午9:30开标,****点击查看公司在参与该项目招标中提交的由****点击查看委托****点击查看检验的汽油机水泵检验报告(报告编号:010****点击查看10344)与网络查询结果不符,疑似虚假报告。****点击查看财政局****点击查看信息化局举报后经向****点击查看调查取证,经查证,****点击查看存档的该编号(报告编号:010****点击查看10344)的原始检验检测报告实际为台****点击查看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委托送检的普通聚氯乙烯护套线产品,不是****点击查看150KB-6GE规格型号的汽油机水泵产品。****点击查看公司在参与2024年**县县级应急救灾物资采购(标项二)二次公开招标中提交的汽油机水泵检验报告(报告编号:010****点击查看10344)为虚假材料。以上情况有****点击查看公司在2024年**县县级应急救灾物资采购(标项二)二次公开招标项目中提交的汽油机水泵检验报告(报告编号:010****点击查看10344)和****点击查看出具的证明等材料为证。
三、处罚依据
《****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四、处罚结果
1、处以本项目采购金额(人民币412520元)千分之六的罚款,计人民币2475.12元(大写:贰仟肆佰柒拾伍元壹角贰分);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活动。
五、处罚日期
2024年10月23日
六、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点击查看财政局
2、联系人:俞先生
3、联系电话:0570-****点击查看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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