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商务条款:
1.结算方式:报价总额为预估价款,以实际工程量为结算依据。零星工程量及零工用工数量以现场发包方负责人根据实际工程量制订签证单为依据。
根据国家税率政策,税率调整后,合同双方以调整后的税率协商决定最终付款金额。
1、工程进度付款
按月支付进度款:承包方每月15日前向发包方提出支付上月工程进度款申请,发包方应于次月7日之前确定上月工程量并支付上月已完成工程量价的85%给承包方。
2、竣工验收和结算
工程全部完工,调试合格正常投运,审计完成后支付到总价的95%。
预留结算总金额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满后,无安装遗留质量问题14天内,发包方无息支付质量保证金给承包方。
质保期为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
按实际工程量据实审计结算,工程竣工结算由发包方审计部门与承包方共同审定,审计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审计费的收取标准如下:
1、对项目进行割算审核并出具报告。
审减率<5%时,审计费=审定割算值×3‰
审减率≥5%时,审计费=(原报审割算值-审定割算值-审定割算值×5%)×5%
2、对项目进行结算审核并出具报告。
审减率<5%时,审计费=审**算值×3‰
审减率≥5%时,审计费=(原报审结算值-审**算值-审**算值×5%)×5%
注: 审减率≥5%时按正常公式计算审计费,当审计费<审**算值×3‰时,按审**算值×3‰计取,结算审计费收取需扣除割算审计费已收取部分。
3、发票提供
①发包方每次支付进度款前,承包方须根据审计结算金额提供进度款的等额收据和等额增
值税发票,否则发包方有权延迟付款。
②工程结算后,支付到结算总金额的95%前,承包方向发包方出具剩余全部款项的等额增值税发票。
4、工程款支付形式:银行转账
5、承包方须保证其在发包方现场施工人员的工资及时发放,每次付款前承包方需向总包方提供工人工资全额发放表,若因发包方原因导致现场施工人员因拖欠工资上访等给发包方造成影响,发包方有权从第二次付款中扣除部分款项代为拨付承包方所欠付的工人工资并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2.详情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