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在汉源县中心城区搅拌混凝土及砂浆的通告

关于禁止在汉源县中心城区搅拌混凝土及砂浆的通告

发布于 202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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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源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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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中心**搅拌混凝土及砂浆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4-09-30 17:14

为加强环境保护,坚持绿色发展,节约**和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规定,****点击查看中心**使用袋装水泥、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点击查看搅拌站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事项

****点击查看中心**新开工的各类建设工程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点击查看搅拌站,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二、实施范围

富林镇、富泉镇的部分区域(详见《**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点击查看中心**范围)。

三、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一)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时,必须明确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具体要求。

(二)限禁区内的建设工程,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当载明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并****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发布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材料信息价,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人应按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进行投标报价。

(三)监理单位下达工程开工令时,应当查验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具有合法资质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签订的供应合同,并纳入监理工作日常管理范围。

四、特殊情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在限禁区内设****点击查看搅拌站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经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取得环评手续、用地(临时)手续。

1.交通、水利、能源等大中型建设项目配套设置有预拌混凝土、****点击查看搅拌站的;

2.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3.因建设工程特殊需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无法生产的。

****点击查看搅拌站生产的混凝土、砂浆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只能供给所属工程项目,不得对外销售、代加工,工程完工后3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对建立****点击查看搅拌站进行拆除,并清理现场建筑垃圾,未及时拆除的,按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现场搅拌砂浆。

1.砂浆使用总量一百吨以下的;

2.混凝土使用总量二百立方米以下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袋装水泥。

1.散装水泥无法供应、运输到达施工现场的;

2.使用特种水泥或者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的;

3.水泥使用总量三十吨以下的。

五、违规处罚

对不按规定使用袋装水泥、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行为,****点击查看执法局按《**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六、本通知所涉及的内容,凡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失效。


附件:1.****点击查看搅拌站申请表

2.****点击查看中心**范围图


****点击查看建设局 ****点击查看规划局

****点击查看改革局 ****点击查看环境局

****点击查看执法局 ****点击查看运输局

****点击查看

2024年9月14日

附件(2)
附件2:汉源县中心城区范围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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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预拌混凝土临时搅拌站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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