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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疑 人: ****点击查看公司
地 址: ****点击查看市**区津头街道凤岭南路16****点击查看广场3栋1303
法定代表人: 冯欢欢
委托代理人: 贺清峰 电话:156****点击查看9157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人名称:****点击查看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欢欢 联系电话:158****点击查看3089
委托代理人:贺清峰 联系电话:156****点击查看9157
地址:****点击查看市**区津头街道凤岭南路16****点击查看广场3栋1303
二、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名称:**高新区政务系统智能化项目
质疑项目编号:****点击查看
采购人名称:****点击查看
三、质疑答复
贵公司关于**高新区政务系统智能化项目(项目编号:****点击查看)的质疑函,我单位于2025年08月12日收悉,****点击查看公司提出的问题,我单位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一: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里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三节商务分3.4商务资信4 .业绩分(满分3分)投标人自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具有类似项目的业绩案例,每提供一项得1.5分,满分 3 分。(根据《****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第四项规定,把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当作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以差别化待遇排斥**企业的情形,应当加以纠正,从而营造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市场秩序)。
质疑事项一答复:
1.本项目招标文件里第四章第三节商务分3.4商务资信中4. 业绩分要求是“类似项目的业绩案例”并没有指定为“同类项目”或其他某一特定行业案例,且没有对业绩案例的厂家、规模、地区、授权等其他因素进行限制或提出额外要求,并未违反《****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 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规定。质疑人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予以驳回。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该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点击查看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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