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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开发区华裕路(富强路-黄金大道)建设工程初步设计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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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 |
中选后10个自然日内完成 |
2025-09-17 14:30:00 |
投资额(¥29,000,000元) |
暂不做评估与测算 |
一、设计收费标准:工程造价按道路面积乘以320元/㎡计取取费基数,设计费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版)》(计价格[2002]10号)取六四折。其中,初步设计共占总设计费比例为45%。二、设计合同价款的调整:1、市政道路项目:①、在设计过程中设计工程量可能会有调整,合同价不予变更,如果道路结构层、绿化、人行道、照明等附属工程发生更改,不能因此增加费用。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得以设计工程量增加或减少为由提出索赔。 ②、设计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工程项目需要,及时提供局部设计变更服务,以满足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施工图图审前,因规划调整等原因造成设计变动,设计单位应积极配合,招标人不予以费用补偿。 施工图图审后,因规划调整等原因造成设计变更的道路面积占道路总面积10%以内的,不予以费用补偿;设计变更道路面积超过10%的,超过10%的部分(例:设计变更的道路面积达到15%,按5%进行补偿)补偿设计费的标准按以下条款执行: Ⅰ、线型调整:调整设计的道路面积*中标单价*60%; Ⅱ、因竖向标高调整,路面及雨、污水管整体同时调整:调整设计的道路面积* 中标单价*20%; Ⅲ、仅对竖向标高调整:调整设计的道路面积*中标单价*10%; Ⅳ、仅对雨、污水管调整:调整设计的道路面积*中标单价*10%; Ⅴ、除以上Ⅰ--Ⅳ点外,其它设计变更不予补偿。2、若因甲方原因取消本项目,甲方将按下列方式计算设计费:初步设计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并出具了批复文件按实际完成的设计费×40%结算设计费,若初步设计未通过审批未出具批复文件则按实际完成的设计费×20%结算设计费。甲方对未完成部分的内容不再支付相关费用,也不另行补偿任何费用。3.本项目设计费约7万元,具体以实际道路面积计算为准。若设计单位中标后建设单位两年内未通知启动本项目的设计工作,则建设单位有权取消本项目的委托设计工作,合同自动解除,且不予支付任何费用。4.本项目设计费包括现状调查、现状测量、现状地下管线探测、初步设计及施工后续阶段以及设计过程中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建协调和设计变更、专家评审等全过程设计配合服务的全部费用。特别注意:本项目设计费包括初步设计评审的会场租赁费及专家评审费。 |
2(个工作日) |
30(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随机抽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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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坡区石桥铺渝州路33号12-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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