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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疑 人: ****点击查看**公司
地 址: 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大道28****点击查看广场星寓楼1621-1625号房
法定代表人: 黄乃明
委托代理人: 黄乃明 电话: 0771-****点击查看582
邮编:530200
贵公司于2025年08月28日通过邮寄递交的质疑函(落款时间为2025年08月28日,质疑函中的采购文件获取日期为2025年08月20日),我公司已收悉。****点击查看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公司高度重视,并第一时间报送采购人。经采购人审查,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招标文件 第三章 采购需求 商务要求:一、商务条款付款方式竣工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工程合同价的75%,结算审核完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0%,余下10%待质量保证期结束后如无违约处罚10个工作日内无息付清。支付款项前乙方应提供合法合规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后,甲方在收到发票后方可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事实依据:根据“****点击查看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点击查看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因此,本项目采购文件的付款方式“余下10%待质量保证期结束后如无违约处罚10个工作日内无息付清”实际就是属于工程质量保证金,设定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比例不符合国家法规要求。
质疑答复:贵公司质疑采购文件中的付款方式,但是引用质量保证金的管理规定“《****点击查看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作为事实依据,属于依据错误。为减轻供应商的资金压力,本项目并未要求提交质量保证金。但为清晰区分付款方式和质量保证金,采购人已修改合同中质量保证金相关要求,即:增加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具体内容详见本项目的更正公告。
本项目采购文件是面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并不存在违反“《****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因此,质疑事项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点击查看
2025年09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