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申报2023年度出口信用保险相关支持资金的通知》(大商务函〔2023〕10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23年度出口信用保险支持资金(第二批)拟支持结果(详见附件1-7)向社会公示。
在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的形式,向市商务局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需报本人真实姓名。公示时间从发布日起五个工作日(2024年12月3日-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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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