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东港市海岸国土管理办法(2024年版)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款调整修订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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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5-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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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司法局对《**市海岸国土管理办法》(2024年版)备案审查要求,****点击查看拟对该办法中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款予以调整修订,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以书面形式,在2025年9月18日前送达或邮寄到我局517室,联系电话:****点击查看077,邮寄地址:**市**南路145号,邮编:118300。

1.拟将第十二条调整修订为“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海岸国土租赁合同》尚未到期情况下,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收回租赁海岸国土使用权的,可根据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投资情况给予使用权人合理补偿,使用权人应当无条件腾退。在本办法实施后新签订的《海岸国土租赁合同》尚未到期的情况下,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租赁海岸国土使用权的,****点击查看**局同意新增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以及经营损失予以合理补偿,其它不予补偿。”

2.拟将第十三条第三款调整修订为“使用权人需继续承租海岸国土的,须在租赁期限届满前六****点击查看**局书面提交续期申请,除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点击查看**局****点击查看政府同意后予以批准,续期租金按照有关规定或市场评估价格执行,重新签订《海岸国土租赁合同》,并为其核发《不动产权登记证书》。”

附件:2024年版《**市海岸国土管理办法》(东政发【2024】9号)

****点击查看**局

2025年9月2日

附件(1)
附件_535888497_33998320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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