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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时间:2025-09-12 17:09信息来源:****点击查看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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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不低于 叁 级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 资质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要求(要求、不要求)拟推荐中标候选人注册人员应满足其所持施工资质证书对应的施工资质标准要求。(无需资质的项目,从其规定) 2.投标人拟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有效的不低于 贰 级 市政公用工程 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拟派出项目负责人必须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适用于按照本项第3.2条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或联合体任一成员(适用于按照本项第3.1条组成联合体投标的)的本企业在岗人员。(无需资质的项目,从其规定) 3.联合体投标: 3.1.根据《****点击查看建设局关于建筑业招商引进企业营收和业绩促进措施的通知》(厦建筑[2021]138号)规定,本招标项目允许非本市注册的建筑业企业****点击查看公司【由该企业全资或控股(控股指持股比例大于50%)】或在厦注册的关联企业【关联企业指与****点击查看集团(公司)控股(控股指持股比例大于50%)的企业】的其中一家,组成承担相同承包内容的联合体参与投标,承担相同承包内容的专业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其中: (1)联合体协议****点击查看公司或关联企业作为联合体牵头人。 (2)联合体协议书应明确联合体投标人的业绩以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其余成员的业绩为准。前述业绩指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类似工程业绩(简称“企业业绩”,下同)。 (3)联合体协议书应明确联合体投标人的信用以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其余成员的信用为准。前述信用指投****点击查看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信用等级和**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合并简称“信用”,下同)。 (4)联合体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联合****点击查看公司或关联企业关系的证明资料。 3.2.本招标项目 不接受 (接受、不接受) 除3.1项情形以外的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除上述第3.1项情形以外联合体投标的,自愿组成联合体的应由 / 为牵头人,联合体投标人成员数量不得超过 / 家,且各方应具备其所承担招标项目承包内容的相应资质条件;承担相同承包内容的专业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4.本招标项目 不应用(应用、不应用) **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为 市政工程 (房屋建筑、市政工程) 类。应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项目,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不得低于60分;按照本项第3.1条组成联合体投标的,以联合体协议书确定联合体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按照本项第3.2条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按联合体各方中具有 市政公用工程 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最低企业季度信用得分。设区市另有规 定的,按其规定确定。 注:①在每季度首月10日后开标的招标项目,纳入招投标评分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应为投标人在上季度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而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含10日)开标的,则为投标人在上季度前一个季度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 ②**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从**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点击查看建设厅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登录,下称“评价系统”)每季度公布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投标人可以通过评价系统查询本单位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以项目截标时在评价系统已发布的数据为准。项目截标后不论何种原因变更的信用评价信息,不在变更前已截标的招投标项目中使用。 ③对评价系统没有公布企业季度信用得分的投标人,其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以60分确定。 ④由于投标人名称变更,造成评价系统公布的与变更后的投标人名称不一致的,投标人应当在资格文件中附上名称变更证明材料扫描件,并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8项规定的要求另行将变更证明材料提交给招标人。未按规定提交的,评标委员会可以按不利于投标人的情形认定。 5.投标人(按照本项第3.1条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指本项第3.1条规定的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其余成员;按照本项第3.2条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牵头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0 个;“类似工程业绩”是指: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 。 6.其他资格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2章“投标须知”、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和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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